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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5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房(2008)4号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转变观念,加强动态监管。《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明确取消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资质的管理,从事前审批为重点向批后监管为重点转变,应通过对投诉举报或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专项检查以及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二、建立企业监管系统。要发挥计算机互联网络作用,通过实现企业资质网上申报、核准、变更、批后监管等有效运行,履行对企业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职能。企业在申报办理企业资质时,应同时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建立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系统。二级资质企业的信用监管档案,由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和日常监管。三级(含暂定)资质企业,由省辖市房管(建设)局负责建立和日常监管,并做到在政务网站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逐步实现政府监管现代化。
    三、培育和建立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进入本地区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异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签定后20日内,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项目管理经理(主任)情况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服务行为规范和行业监督,物业管理师执业、项目经理(主任)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doc

 

OO八年一月九日

 

抄送:建设部、省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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