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因业主委员会将大楼外墙体出租作商业广告用,侵害了部分业主的采光、通风权,合肥市三孝口某知名大楼内业主一纸诉状将大楼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就业委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进行了激烈辩论。本案历经一、二审和发回重审,法院最终以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判决业主败诉。
【解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孙箫律师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业委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法律层次依据,当时各地法院对业委会诉讼问题判决各异。这起案件如果放在《物权法》实施后审理,就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物权法》明确了业委会和业主的诉讼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告状,业主也有权状告业委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总工程师李慧秋认为,目前,一部分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有的管理也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一定要成立而且要合法成立、合法运行,才能保护业主和业委会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