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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只通10层 11顶层业主提起诉讼
作者:admin    业主之家来源:中国新物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6

      购买了11楼一套住宅,却发现电梯只安到10楼,业主李先生认为房屋“开发销售方”违约,到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方代理律师称,是设计变更导致该楼层无电梯,称李先生签验房单时认可11楼无电梯。5月9日上午,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因此案仍存在需要调查的问题,开庭1个半小时后,法官宣布择日继续审理。

    电梯只安到10楼

    11楼住户要求赔偿

    昨天上午,李先生在法庭上说,2006年,槐安西路北杜村村东要建一些住宅楼。他了解到,这些住宅楼是由某学院与河北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地产”)共同开发的。当年8月7日,他与这两家单位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预购了第19栋楼3单元11层(顶层)的一套住房,付清了房款,那时房屋还没开始建设。

    李先生说,签合同时,某学院与“建华地产”并没告诉自己11层没有电梯,也没在合同上注明,后来房屋盖好自己验房时才发现这一点。

    他说自己曾多次要求某学院与“建华地产”将电梯安到11楼,但遭到拒绝。自己和家人每天不得不再爬一层楼梯才能到家,装修和搬运家具时也将额外增加费用,第11层的配套设施有缺陷,肯定会引起房产的价值降低。再加上其他原因,为此,他向某学院与“建华地产”提起民事诉讼,索赔6万元。

    顶层无电梯

    缘于设计变更?

    昨天庭审时,被告席上坐着“建华地产”的全权代理人——律师赵先生,另一被告某学院没有到庭。

    赵律师称,“建华地产”只是某学院的销售代理人,房屋真正“卖主”是某学院。

    但原告的代理律师王先生却认为,某学院没有商品房开发资质和出售资质,根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建华地产”应与某学院是一种联合开发的关系,两者都应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律师说,因为最初设计时,19栋楼的第十层和第十一层是跃层,所以电梯只通到第十层,后来有关规定出台,要求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不能过大,所以建设方就变更了设计。

    李先生称自己从没接到变更设计的通知,不管设计变更发生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销售方都应该明确通知自己。

    业主原先是否知道

    11楼没电梯?

    法庭上,赵律师称李先生购房签合同时,住宅楼主体已经完工。为此,赵律师出具了两份文件。一份是2007年8月1日李先生签的制式证明,上面打印着“对小区状况无异议”;另一份是2007年8月1日李先生签的验房单,上面有手写的“11层无电梯”字样。赵律师说,这两份文件说明业主李先生对十一楼无电梯表示了确认。

    但李先生却否认了这一说法,他称制式证明是售房方“诱使”自己签的。称2007年8月1日交房时,自己被要求先交费,再签证明、再验房、再填写验房表。他说,首先,制式证明上没有明确注明十一层电梯的变动情况。第二,如果验房没有疑义,业主就应该在验房单上逐项打钩表示认可,最后在验房单上签名就行了。但自己发现十一楼没有电梯后,就没在验房单上的相应选项上打钩,却在旁边手写了“11层无电梯”的字样,这就是标明自己对这一情况的不认同。他说,2007年8月1日填写验房表之前他已向物业交纳了一些物业费、水费等费用。正因为出现异议,他当天就要求物业将这些费用给自己退了。

    昨天上午,开庭1个半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称将择日调查后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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