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物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业主之家
|
物管人才
|
物业公司
商贸机会
|
社区服务
|
服务公司
|
网上报修
|
公维资金
|
物管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泰州物业管理网 > 物业新闻 > 本地物业新闻 > 正文
我省出台新规保障“业主共有”房屋预售须公示公用设施
作者:王烨    文章来源:来自扬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0

 

 

  本报讯 物权法赋予了小区业主共同拥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共享其收益的权利,但具体哪些场所、设施属“共有”却没有明确规定。近日省建设厅在一项通知中明确,今后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许可文件,并进行公示,以此为明确“业主共有”范围提供了有效依据。

  从今年71日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法律界人士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提出的全新概念,指的是每个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我省的新规定,以后在预售时公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划许可文件,一来是让业主了解自己的共有权利包括哪些,可以防止开发企业擅自更改规划。二来可以防止物业公司擅自处分业主共有的设施,比如有的小区会所如果明确是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就不能擅自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歌舞厅、洗脚房等有可能影响业主生活的行业,其经营行为必须取得业主的同意。三是可以明确业主的收益权,凡是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获取收益的,业主都可以共享。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文章
    论坛新帖
    新 闻 TOP 10
  • 没有热点文章
  •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申请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站长信箱 -  -
    COPYRIGHT © www.tzwyg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泰州物业管理网
      联系信箱:mail@tzwygl.com 苏ICP备 号